切实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确保成人教育健康发展
——我校出台《嘉兴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据校办消息,《嘉兴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2008年第1次会议审定通过,2008年6月24日正式公布施行。
“实施细则”指出,根据《嘉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我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书;3、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余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且补考课程4门以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4、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达到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三级或以上合格要求,英语专业毕业生达到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六级或以上合格要求,日语等小语种毕业生达到学校专门组织的外语考试合格要求。
同时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表现者;2、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3、学习成绩、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或日语等小语种考试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要求,“实施细则”明确:1、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参加毕业论文撰写,论文选题应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应用价值,应结合专业领域,能充分体现专业特色并能结合工作岗位的实际问题;2、毕业论文初评成绩在良好及良好以上者,必须参加论文答辩。
对外语成绩的要求,“实施细则”表明,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或日语等小语种考试未达到要求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或日语等小语种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实施细则”强调:学位授予均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特殊情况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规定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等。
“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有效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对确保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质量将产生十分积极作用。
(频道编辑综合)